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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立法管理非税收入从源头防腐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昨日开幕,四部云南省地方法规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其中对非税收入管理进行立法,是云南省源头防腐的重要工作,民航机场保护、渔业管理条例以及发展中医药条例等草案,关系民生,针对性强。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提出: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交警处罚不得现场收钱,这一被称为“收缴分离”的做法,将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制度,通过立法获得确立。《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对包括罚没收入在内的非税收入资金的监督管理,也将是该项立法的又一重点。

    非税收入与云南省财政支出相比,占四分之一。2010年,云南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2285.6亿元,云南省非税收入则完成684.3亿元。按照草案的初步界定,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等”。

    云南省财政厅厅长陈秋生介绍,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中重要的部分,但非税收入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成为“小金库”的重要资金来源。对非税收入管理立法,是源头防腐的重要环节。

    云南省立法对非税收入管理进行规范,明确提出了“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报告进一步提出:“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对于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草案明确,非税收入不得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草案明确“非税收入应当统筹安排”,“政府间分享的非税收入,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办理”,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款项,不得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

    另外,立法考虑了保护缴款人的权益,对提出退付申请的缴款人,要求“10日内审批,10日内退付”。

    为方便缴款人,特别提出规定,“对网络、手机等方式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缴款时生成的相关电子凭据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云南省渔业条例(草案)》提出:

    禁止在天然水域投放转基因物种

    昨日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云南省渔业条例(草案)》,其重点规范的内容包括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草案中明确规定,“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不得销售;养殖者使用违禁药物生产的水产品,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养殖者承担”。

    草案规范的另一个重点是保护云南特有的水生生物物种安全,包括捕获水生动物幼体应立即放生,禁止在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等外来水生生物物种等。

    草案规定,渔用药品、饲料生产企业要按国家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不得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销售渔用药品、饲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违禁药物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对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加工、储存和运输。

    草案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不得在上述区域设置网箱、围栏养殖,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要搬迁和治理。

    依法确定禁渔区和禁渔期,湖泊的禁渔期每年不少于4个月。在江河、湖泊、水库安装提水、引水设备的单位,应当个建拦鱼设施,保护鱼苗鱼种,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应经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批准。     

    《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提出:

    奖励捐献有价值的民间验方、秘方者

    提交审议的《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非医疗机构及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以中医(含民族医)的名义,开展推拿、按摩、针灸、刮痧等诊疗活动,以及健康教育培训”。

    该修订草案对当前较为突出的随意撤并中医医疗机构的情况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以及所有权变更的,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征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省卫生厅厅长陈觉民介绍,目前存在随意合并和撤销中医医疗机构和变更中医医疗机构所有权的现象。

    草案还提出,将每年的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作为本省中医药宣传日。将对捐献有重要医疗、保健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的,给予奖励。

  《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草案)》提出:

    禽类进入围界,可驱赶、捕猎、击毙

    云南实施优先发展民航事业战略,民用机场数已居全国第二,但鸟类对机场净空安全形成较大威胁,“2008年至2010年期间,云南全省机场共发生82起鸟击航空器事件,其中26起造成航空器受损”。“防治鸟害”,是昨天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草案)》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另外,条例草案还提出,机场净空范围及限高须向社会公示。

    据省发改委副主任姜在君介绍,云南现有民用运输机场12个,运营航空公司32家,其中基地航空公司4家,开通航线252条,其中地区航线2条,国际航线32条,2010年旅客吞吐量达2629万人次,居全国机场第四位。

    姜在君介绍,“十二五”期间,云南将继续优先发展民航事业,形成连接世界各地的空中经济走廊,昆明新机场将于今年底投入运营,泸沽湖、红河等机场建设前期工作稳步推进,民用机场争取达到17个,国际地区航线力争达到50条。

    草案提出,进入围界内的鸟、鸽等禽类,机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驱赶、捕猎、击毙等措施予以清除。

    不过,另一项更为严厉的机场防治鸟害规定,引起争议。条例草案中规定,“禁止在机场围界外2公里范围内设置吸引鸟类的养殖场、屠宰场、农作物晾晒场、露天垃圾场、分拣场、填埋场”,“禁止在机场围界外1公里范围内种植可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据省人大财经委审议报告认为,这两项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是执行这两项规定,会对机场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二是对哪些农作物、树木吸引鸟类难以界定;三是国家民航局的相关规定也只是对这两项行为作减少和控制的要求,并未严格禁止。条例草案由省发改委牵头起草,省政府通过形成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对机场净空的管理可以说非常严格。

    条例草案规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修建超过限高的建筑物,禁止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禁止放飞猎鹰或者施放高升、孔明灯,禁止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稻草及其他杂物,或对空炮射等”。

    那么,机场净空如何来划定呢?按照草案规定:机场净空由“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省机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净空保护区域和确定该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限制高度,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还规定,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由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航行评估,经评估认定影响飞行安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净空保护区域外,航行评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由所有权人按规定设置飞行安全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其处在正常工作状态。

    草案还提出,实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禁止设置、使用影响飞行安全和影响民航无线电业务工作的无线电台以及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禁止对航空通信的无线电频率造成干扰”。(记者杨理锐)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