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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