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境内代表处是否有代境外公司纳税的义务?

 问:现有一项业务,境内一外资企业,其在香港的母公司为其开拓客户,向境内公司收取5%的佣金,其开拓的客户60%以上在境外,其他在境内;同时,境外的母公司在境内另一城市设有代表处,代表处的业务人员为境外公司开拓和维护客户。在此情况下,向境外支付佣金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金,还是由境外公司在境内的代表处履行代境外公司纳税的义务?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二十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一)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二)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代表处属于非营利性活动的办理机构,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香港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其在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不属于该香港公司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香港公司在境内又没有代理人以及虽有代理人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证明资料的,境内公司应代扣代缴香港公司的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香港公司需按规定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指定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扣缴香港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再问:根据您的回复,还有一个问题不太清楚。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判定,本业务中收取佣金的市场推广行为发生在境外,其在境内虽设有办事处,但非居民企业收取的此笔佣金收入与代表处没有直接联系,请问此业务是否需要在境内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香港公司未派遣人员到境内提供劳务,香港公司提供劳务发生的完全在境外的,取得佣金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问:境内公司目前已经知道,香港公司派遣了它在国内代表处的员工提供了部分国内客户佣金服务,这种情况下,该国内客户佣金服务是否可以认为香港公司国内代表处是它的代理人,由代表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答:需由香港公司提供委托事项委托书和受托方(代表处)的认可证明,方可以成为香港公司的代理人。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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