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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问:如何理解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如,2014年11月,A企业发现2008年1月子公司B固定资产100万元、2009年1月子公司C固定资产1000万元没有入账也没有计提折旧。A企业的子公司B、C的固定资产能否追溯调整?如何追溯调整? 

  中的“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中的“项目”、“5年”如何理解?追溯的起征时间是费用发生月份、发生年份、发生次年的纳税申报截止期、其他时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所述2008年1月份增加的原值100万元固定资产,按规定应自2008年2月份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可使用年限为10年,月折旧额0.83万元),2008年该项折旧费合计0.83×11=9.13万元,即2008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为9.13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2014年发现的以前年度,应指2013年度及以前年度,准予追补的5年为2013年度至2009年度发生的折旧费用,2008年度未扣除的折旧费不能再追补扣除。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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