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问答
一、地方教育附加由什么部门征收?
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随税同征同管。
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和标准是,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地方教育附加从什么时候起开始缴纳?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从2011年1月1日起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均要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2010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不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四、缴费单位和个人如何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期限,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到征收大厅代开****的纳税人随税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首次申报缴纳时,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2011年4月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期限,申报缴纳2011年1-3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申报缴纳2011年1-3月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可以分次缴纳,但最迟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全部清缴入库。
五、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免征是如何规定的?
减征或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于由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缴费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选择用应退费款抵扣下期应缴费款。
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退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什么票证?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不再另行开具省级财政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的税收票证为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
七、缴费单位和个人认为税务部门多征、错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如何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缴费单位和个人认为税务部门多征、错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其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书面退费申请,经主管地税部门审核,确属多征、错征的,由主管地税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办理退费手续。缴费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选择用应退费款抵扣下期应缴费款。
八、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咨询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
缴费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咨询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一是登录广东省或各地市地税局门户网站,在相关栏目下进行查询;二是拨打广东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三是前往当地地税部门咨询或索取宣传资料。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