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三月实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对检举管理相关环节进行了具体而可行的规定。该办法于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与原办法相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五大变化:
一是对实名检举进行了明确。针对实际工作中检举人署名形式多样造成的对检举人身份进行准确核实难度大,不便于给予答复及发放奖励的问题,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二是对检举奖励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由于《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对检举奖励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具体事项已有明确的规定,新管理办法只对检举奖励做了原则性规定。针对检举工作中检举人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因检举而支出的各项费用进行补偿等情形,新管理办法明确“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作为个人的自愿行为,产生的支出应由检举人自行负担。
三是增加了检举材料基本要素及分类处理的内容。税务机关对检举事项进行分类处理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线索。新管理办法规定“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办法同时规定,举报中心根据检举材料提供线索的详细清晰程度及案情大小等情况,分别以督办、交办、暂存、移交等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对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新办法规定“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四是增加了重复检举同一事项的受理规定。新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进行检查”。
五是明确了检举结果告知的对象和内容。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检举案件查结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