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核保体检费能否凭付款收据在税前扣除?

 问:保险公司付给客户的核保体检费为保险公司的付款收据是否符合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保险公司支付给客户的核保体检费,若符合经营常规,可以体检票据在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经营常规,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而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无论使用何种票据均不符合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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