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国外客户支付技术转让净得款如何代扣代缴税费?
问:我公司自国外进口技术,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国外客户净得),所涉及税费均由我公司承担。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1%)、印花税等,如何计算我公司付汇时应代扣代缴的各项税费?
答:《》()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向贵公司转让技术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相应免征附加税费。
另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贵公司不是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从问题中可知,技术合同的合同所载金额为100万元,外方应贴花0.03万元(100×0.03%)
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一、转让技术享受免征增值税
境外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0
假定税前收入为X,则:
X-X×10%-0.03=100
X=111.14
境外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1.14×10%=11.11万元
境外公司应缴纳印花税:0.03万元
二、转让技术不享受免征增值税
假定不含增值税收入为X,则:
X-X×10%-X×6%×(5%+3%+2%+1%)-0.03=100
解得X=111.9655
境外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11.9655×6%=6.7179万元
城建税:6.7179×5%=0.3359万元
教育费附加:6.7179×3%=0.2015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6.7179×2%=0.1343万元
水利建设基金:6.7179×1%=0.0671万元
企业所得税:111.9655×10%=11.1966万元
印花税:0.03万元
合计应缴税费:18.6833万元
验算:企业的税前收入为:111.9655×(1+6%)=118.6834万元
扣除各项税费:18.6833万元
企业净得:100万元(差异0.0001为四舍五入差)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