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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与地方经济税收互动效率待提升

 编者按: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制度的创新,能否真正做到服务农户和小微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福建省地税局将此税源新增长点纳入重点税源监控,通过对该省84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当地农民纯收入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民收入的增长产生了促进作用。但实证结果同时显示,若考虑模型完善程度等因素制约,相关政策制度仍需逐步完善。基于此,他们提出了提升小额贷款公司与福建省乃至全国经济互动效率的政策建议。

  2005年,央行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进行“只贷不存”的农村小额信贷试点。目前,全国共有小贷公司超过8000家,从业人员10万人,实收资本7494.1亿元,贷款余额8444.1亿元。

  2011年——2013年是福建省小贷公司发展最为迅猛的3年,无论是机构数、从业人员数,还是实收资本数、贷款余额数,各项指标的年均发展速度均居全国前列。其中贷款余额规模扩张至全国第13位,单位机构实收资本仅次于浙江,单位机构贷款余额居全国首位。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稳健的发展态势,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近3年,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成为福建省地方税收新增长点,增收贡献度逐年加大。2010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税收1300万元;2013年缴纳税收6.2亿元,年均增幅高达2.6倍;2014年上半年已缴纳税收5.0亿元。

  分税种看,2011年——2014年上半年,福建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入库税收16.2亿元。其中,营业税11.1亿元,占68.7%,贡献度最大;企业所得税3.8亿元,占23.5%;个人所得税8341万元,占5.2%。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税收负担(年度实际入库税款/营业收入)水平基本稳定在20%左右的水平。总体税负偏高,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速较快。

  小额贷款公司与地方经济互动发展是内在需求

  ——农村金融供需总量失衡。近10年间,我国农业贷款总量占各项贷款总额的比重非常小,福建省也不例外。2013年,福建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8.6%,但是,涉农贷款在整个金融机构中占用的贷款余额仅为3.3%。由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受信息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因素制约,在低收入和贫困居民占主体的农村和城镇贫困地区,既不能提供市场需要的金额小、频率高的贷款,也缺乏其他适应的金融产品可供选择,金融运行效率低下,导致低收入人群和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满足,有些新兴的小微企业会因为融资困难而无法存活。

  ——农村地区内部金融供需存在结构性矛盾。金融机构与其他资金提供者往往是根据贷款人的特定特征(如资本规模、资产负债率、企业存续时间等),选择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对不同的贷款人提供有差别的金融服务。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不例外。在总贷款覆盖率低的条件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对象还倾向于富裕的农户,并且强调抵押、担保。这就使得中低收入农户不得不依靠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规金融机构。

  ——资金供给者迫切寻求合法投资渠道。当前,资金供给者更加关注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可以为那些拥有闲散资金的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方式。以福建为例,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方中属个人投资的,约占总投资额的20%。从回报看,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增长迅猛,到2013年已经占个人所得税总量的八成以上,而2011年度才不足三成。

  ——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秩序。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规范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从而减少地下钱庄、非法集资、高利贷现象的蔓延;另一方面,使之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主流金融机构并立竞争,直接使农村地区的金融利率下降,给农户以及小微企业带来便利。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与地方经济互动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进入对于福建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率有着正向影响,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要统一政策、防控风险

  通过调研分析可以发现,要更好地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是设立行业协会,构建科学的监控框架。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日益增多,在试点工作已经变成常规性、普遍性工作的情况下,依照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来看,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权力下放到省级政府金融办并不是长久之计,也不是合理科学的制度设计。政府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协调政府和当地金融机构的办事机构,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依据,也缺乏专业的金融监管经验和队伍,在资质和条件上都不符合监管要求。相反,银监部门作为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具备法定的监管权力,而且监管队伍成熟、监管经验丰富,有能力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面完善监管。同时,我国目前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基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前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都归属银监部门监管,仅仅将小额贷款公司交给地方政府,不仅不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标准的统一,而且不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整体的规划发展。此外,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是“一行三会”体制,如果将省级政府金融办也确定为一种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架构,人为造成监管的分裂和混乱,造成监管资源的重置和浪费,不利于监管机制的统一和协调。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结束后,其准入设立、监管和退出等都应由银监部门具体负责。

  二是明确法律定位,统一税收政策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毋庸置疑。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小额贷款公司已被明确编入其中。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国家标准,也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行业。但从福建省目前的情况看,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税收政策,对小贷公司是否属金融机构的认定都不一致,因此无法在税收优惠方面与农村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税收负担偏高导致贷款利率居高不下,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是设立专业部门,加强自身风险防控。

  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刚刚起步、底子薄,服务对象主要是没有征信记录的“小额、分散”客户,面临着投入大、服务成本高、放贷风险多等运营成本压力。因此着手构建自己严密的征信体系,加强风险防范是首要工作,条件成熟的,还应设立专门的风险防范部门,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