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4年初,肖女士所在的企业为员工补缴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企业年金。由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企业年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的规定有较大改变。企业补缴2014年以前年度的年金能否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答:从2014年1月1日起,企业为员工补缴以前年度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可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执行。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