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咨询
个人股东贷款用于控股公司,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问:个人股东把股权质押所得资金用于其控股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该公司如何列支此笔资金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1、利息的列支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把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资金用于其控股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应当由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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