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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销售购销双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以旧换新是指购货方用已经使用过的物品换取销售方的新产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销售方式。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购买方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一定的标准作价抵销新产品的价款。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极大推动了家电企业销售额的增长,在企业的购销业务中也有很多是以这一方式来完成的,只是业务大多涉及到的是固定资产。以旧换新方式下,购货方支付的补价比率往往会高于25%,因此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非货币性交易。此外,以旧换新的旧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不同,处置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也有差别。本文举例说明了以旧换新业务购销双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以旧换新购买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购入新商品成本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相应的,购买方应该以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购入商品的成本。即以新商品的公平市价和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归属于商品成本的相关费用来确定新商品的成本。 

  (二)抵价旧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处理旧固定资产属于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同定资产,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前购人的,按转让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以后购入的,一般纳税人按转让价17%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 

  (三)案例 

  1.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例1:2009年11月5日,宏达公司以旧换新从飞腾公司购置一台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是2005年购入的,原值为38000元,已提折旧34000元。新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为44000元,飞腾公司按售价44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宏达公司旧固定资产折价2000元,另以银行存款支付49480元,取得飞腾公司的新固定资产。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此次业务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费用。 

  一方面,宏达公司购置的新固定资产的价值应按44000元确认固定资产原值;另一方面,处理的旧固定资产属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前购入的,所以应按转让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旧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 

    累计折旧 34000.00 

   贷: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 38000.00 

  (2)旧固定资产折价 

  借: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 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3)旧固定资产相关税费 

  旧固定资产折价视同销售额=折价÷(1+4%)=2000÷(1+4%)≈1923.08(元) 

  增值税=销售额×4%×0.5=1923.08×4%×0.5≈38.46(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4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46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2038.46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38.46 

  (5)购进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新固定资产 4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480.00 

   贷:银行存款         49480.00 

     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     2000.00 

  2.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假定上例中宏达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处置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和一般纳税人相同,只是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只涉及到二级明细科目,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但购进新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新固定资产的成本包含增值税额。会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新固定资产 51480.00 

   贷:银行存款    49480.00 

     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  2000.00 

  二、以旧换新销售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销售收入的确定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旧商品的折价和购买方支付的货币金额之和应该与新商品的含税公平市价相当,因此应以旧商品的折价和购买方支付的差价来确定含税销售收入,然后再根据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售收入。 

  (二)取得的抵价旧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销售方在回收旧商品后,对旧商品的处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将旧商品销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二是将旧商品作为资源回收利用,三是为避免旧商品废弃后对环境产生污染(如旧电池等),企业将旧商品回收后进行综合处理。无论哪种情况,取得旧商品后企业一般先将其作为存货管理,根据不同情况按其抵价金额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中,由于一般无法取得旧商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也就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案例 

  1.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例2:阳光家电商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促销电视机,每台旧电视机作价400元,消费者支付2408元现金就可以取得新电视机一台。上述款项已通过现金结算,收回的旧电视机已验收入库。同类电视机平均售价为每台2808元,当月采用此方式销售电视机1000台。 

  家电商场所标售价为含税售价,因此会计处理为: 

  销售收入=含税售价/(1+增值税税率)=2808×1000÷(1+17%)=2400000(元) 

  借:库存商品——旧电视机 400000.00 

    库存现金 2408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0.00 

  2.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和一般纳税人不同,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税率按4%计算征收增值税,之后发生的业务按照3%征收增值税。 

  例3:五星电器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5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视机,开出普通发票38张,收到货款8万元。并注明已扣除的旧货折价为3万元。 

  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旧货的价值合计计价,旧货作为存货单独计价进入存货账。因商场所标售价为含税售价,所以: 

  销售收入=含税售价/(1+增值税税率)=(80000+30000)÷(1+3%)≈106796.12(元) 

  借:库存商品——旧电视机 30000.00 

    库存现金 8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796.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03.88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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