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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税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目前为企业自查阶段

     日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相关企业税收自查的通告》,确定对资本交易项目、广告业以及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前,由纳税人自即日起至4月5日止先行进行税收自查。

  通告指出,此次自查范围包括:

 

  资本交易项目。自查范围包括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凡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

 

  广告业。自查范围包括经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

  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检查范围包括自营或代理出口电子类或服装类产品的外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出口电子类或服装类产品的自营生产型企业(自营生产出口企业)、供外贸出口的服装生产企业[外贸出口供货(服装)企业。

  自查内容为2008年度至2010年度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税种的缴纳情况。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通告要求,此次自查范围内的纳税人,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我审查,自觉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问题,并根据自查情况填制《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其中,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要详细说明自查出的问题及少缴税款的税种、税额。《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应于4月5日前报送至各市所属国税机关对应的稽查局。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在《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经对应的稽查局审核后,于4月15日前向所属国税机关申报。全省国税系统将广泛收集涉税信息,对列入自查范围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集中评估分析,结合纳税人自查情况,选择存在纳税疑点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稽查,对稽查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