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支付给支付宝的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支付宝公司在支付我行手续费时,额外再向我行支付累计交易金额A%的手续费,并规定这部分额外手续费必须用于购买集分宝公司(支付宝关联公司)的集分宝或者红包,并且该集分宝或者红包仅用于支付我行持卡人在淘宝购物时的优惠回馈(集分宝或者红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过期彻底作废)。同时我行还需向集分宝公司支付集分宝平台服务费。

  请问在上述业务中,支付宝额外支付给我行的手续费是否纳入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我行持卡人在淘宝消费中达到有关条件时我行给与的集分宝或者红包是否涉及我行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行向支付宝公司收取的额外交易手续费应计入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贵行向持卡人在淘宝购物优惠回馈,属于鼓励持卡人用贵行卡进行淘宝购物的优惠。持卡人取得该优惠的条件是刷贵行卡淘宝消费达到一定条件。因此,持卡人取得的集分宝或者红包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贵行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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