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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定为2%-10%

 
 
 

  煤炭资源税改革具体方案落定。财政部11日公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下称《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通知》规定,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政府拟定。 

  此前(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通知》规定,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