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咨询
食品生产企业削价转让原材料等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你司削价销售库存包装物、原材料及产成品的行为,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围,但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核定销售额。
(中华会计网)
共有0条 1/0首页上一页下一页尾页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你司削价销售库存包装物、原材料及产成品的行为,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围,但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核定销售额。
(中华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