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咨询
被大火稍微的藏亏货物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因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中华会计网)
共有0条 1/0首页上一页下一页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