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1号文件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税收政策
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1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时隔18年,2003年12月30日由胡锦涛同志签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央1号文件再次回归农业。时至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1号文件”)已经新华网权威发布,这是中央1号文件连续第十一年聚焦“三农”,再次吹响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集结号。纵观十六个1号文件,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税收政策支持保护力度。
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
2014年1号文件首要的问题就是“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笔者对十六个1号文件进行研究发现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是“农村”、“农业”、“农民”,共出现3667次,次高的就是“粮食”,共出现291次,多次强调要强化、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责任与分工,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对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农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是维持人们基本生存条件的生活必需品,列为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鼓励的对象。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粮食、食用植物油增值税实行低税率1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产品初加工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税收保“米袋子”安全,“米袋子”保人民生活安康。
积极发展多元化市场流通主体为“菜篮子”减负
2007年1号文件明确采取优惠财税措施,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发展。采取财税、金融等措施,鼓励各类工商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农村市场建设和农产品、农资经营,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2008年1号文件要求通过实施财税、信贷、保险等政策,鼓励商贸、邮政、医药、文化等企业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2012年1号文件明确免除蔬菜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清理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市社区菜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和超市的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市场,降低流通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切实保障农产品稳定均衡供给,为“菜篮子”减负,不断丰富城乡居民的餐饮美食文化。
农用生产资料税收优惠惠农更惠民生
为降低农本,稳定农用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农用生产资料给予税收优惠是我国一贯的政策。1986年1号文件提出“对有困难的小化肥厂减免税收,以便降低化肥销价”,并明确国家对各级供销社在税收上给予必要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78号)自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饲料、农膜、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等免征增值税,另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还对复混肥,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喹啉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等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21号)对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农用生产资料给予税收优惠其实质就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就是保“米袋子”安全、为“菜篮子”减负,惠农更惠民生。
补助社会性开支促进乡镇企业发展
为了鼓励乡镇企业发展,1985年1号文件明确“对新办乡镇企业定期免征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继续定期减免。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乡镇企业补助社会性开支由“税前列支”演变为“可按应缴税款减征”,大力扶持乡镇企业发展。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在1985年至2008年期间为乡镇企业发展助推了无穷的活力。我国乡镇企业作为特殊历史时期、特定宏观环境下的特殊经济事物,在我国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中,起到了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通道作用,为弥合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做出了特有的贡献,补助社会性开支政策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
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农民
2004年1号文件提出要创造条件,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政策。对新办的中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加强创业扶持和服务。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给农业龙头企业税收支持,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国家通过技改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税收政策等措施,支持主产区建立和改造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种子营销和农业科技型企业。2005年1号文件要求尽快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转型的步伐。2006年1号文件号召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2007年1号文件要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2008年1号文件要求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健康发展。2013年1号文件要求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已经逐步完善,“高征低扣”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农产品加工业企业税负也大大减轻,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
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
2004年1号文件提出要积极运用税收等多种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2007年1号文件再次明确要综合运用税收等手段,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现代农业创造良好环境。企业捐款和投资建设农村公益设施,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1号文件提出要加强财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2013年1号文件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管护费用补助等政策。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2014年1号文件要求拓宽“三农”投入资金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008年开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2009年1号文件提出要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2010年1号文件要求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2012年1号文件要求完善涉农贷款税收激励政策,健全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农村信贷服务。2013年1号文件要求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文件共列举了39项)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不断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三农”。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整合科研资源
2006年1号文件要求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2007年1号文件要求引导涉农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与科研单位进行农业技术合作、向基地农户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涉农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引进的加工生产设备,允许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12年1号文件要求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新设备,扩大设备购置补贴范围和贷款贴息规模,完善节水灌溉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批发和零售的农机等免征增值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规定的“灌溉机具”应用领域为“农业、园林、林业灌溉”,但是哪些机具属于“节水灌溉设备”,政策没有明确规定。2012年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节水灌溉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与上年的中央1号文件相呼应,不断整合农业科研资源,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能力。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让农民共享改革成果
2004年1号文件提出要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1号文件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6年1号文件明确,2006年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农业税,这样已延续了2600年历史的农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这样让9亿农民从改革成果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发挥其积极作用
2006年1号文件明确,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将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费用全部减除,农场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明确各地区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明确“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对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有农场在现代农业建设中是领头羊,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能够有利于发挥国有农场在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结企业和农户
2005年1号文件提出要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2007年1号文件号召要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规模,着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2008年1号文件要求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2013年1号文件要求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号召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2014年1号文件为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要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入活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头联结龙头企业一头联结农户,是桥梁和纽带,由此带动农户一起致富。
加快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
2006年1号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财税鼓励政策,组织实施生物质工程,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等技术,开发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基材料,培育生物质产业。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以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等,进一步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了节能减排,加快了循环农业发展,为实现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的节约型农业夯实基础。
启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提升农业绩效
2008年1号文件要求完善农业机械化税费优惠政策,对农机作业服务实行减免税,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继续落实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政策。2012年1号文件要求落实支持农机化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推动农机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对农业机耕、排灌等项目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面启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充分发挥农业机械集成技术、节本增效、推动规模经营的重要作用,不断拓展农机作业领域,提高农机服务水平,大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010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统筹城乡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一贯的大政方针。2006年1号文件明确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2008年1号文件明确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各地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支出要确定部分资金用于乡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2009年1号文件要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乡村建设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2010年1号文件要求继续加大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等,探索建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主动服务“三农”
2005年1号文件要求完善农业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放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采取贴息、补助、税收等措施,发挥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的导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开发农业和建设农村基础设施。2010年1号文件要求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主动服务“三农”。
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
2010年1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加工物流等措施,发展农产品加工贸易。2012年1号文件要求完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违法行为。2013年1号文件要求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调控政策,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健全大宗品种进口报告制度,强化敏感品种进口监测。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严厉打击了走私违法行为。加大对特色农产品的保护力度,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2011年1号文件要求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明确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按照2010年1号文件要求的“到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惠及亿万农村居民。
另外,2005年1号文件要求在税收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2010年1号文件要求完善加快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支持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2014年1号文件要求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等。1号文件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税收政策支持保护力度,一次次吹响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集结号!(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