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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 宁夏国税制定管理办法

       本网讯 近日,为了规范和加强宁夏全区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其它相关规定,结合该区实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办法中提到的税收优惠是指各级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下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办法适用于税收优惠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税收优惠分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下称“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税收优惠申请未获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此外,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税收优惠额度。核算不准确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合理方法调整;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批类税收优惠审批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下列税收优惠事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第一年的审核确认;文化企业税收优惠;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动漫企业税收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税收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国税局审批的其他税收优惠事项。市级、县(区)级国税局负责税法规定应由本级审批的其他税收优惠事项。

  自治区国税系统减税、免税审批权限划分如下: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年度500万元以上的减税、免税。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年度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减税、免税。县(区)级国税局负责100万元以下的减税、免税。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有权国税机关进行一次性确认,但主管国税机关每年应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应报请有权国税机关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市级、县(区)级国税机关依法审批的减免税,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额超过办法规定本级审批权限的,由原审批国税机关在年度纳税申报前,附送相关资料向有权国税机关备案。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减免税申请报告,载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税收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情况;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纳税申报表;办法附件中规定报送的审批资料;根据不同的税收优惠项目,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直接向有权国税机关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应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申请,可按规定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与税收优惠条件的关联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国税机关,并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国税机关。

  税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国税机关审批、备案后执行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属于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纳税人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纳税人按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国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应出具《税收优惠受理通知书》或《税收优惠不予受理通知书》。

  有权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关联性进行审核,但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税收优惠审批事项需进行实地核实的,有权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实施。有权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的税收优惠,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资料补正时间,下同)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的税收优惠,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治区局国税局负责审批的税收优惠,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国税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在未获得有权国税机关批准前,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减免税申请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后,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因享受税收优惠已缴纳的税款,如有欠税和滞纳金的应要求其抵顶欠税和滞纳金,没有欠税和滞纳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如纳税人要求抵顶其它应缴税款的,可作调库处理。税收退库、调库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办理。

  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

  市级国税局负责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资格审核确认,其他税收优惠管理项目由县(区)级国税局负责备案登记。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登记备案后执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但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纳税人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办法附件中规定应报送的备案资料;根据不同的税收优惠项目,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应将报送备案所需资料按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 纳税人应提供原件,受理人员验证后应当场退还。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相关符合性进行审核,但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实地核实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实地核查情况工作底稿》。对备案资料审核结束后,主办人员应根据审核情况,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审核报告》,记录税收优惠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对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对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不予税收优惠通知书》,并且告知纳税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纳税人享受以下税收优惠项目可不备案:按次(日)纳税且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人;属于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减税、免税范围的;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货物处理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的。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