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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按“三税”税额2%缴纳

        根据日前出台的《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从今年2月1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据了解,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陕西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根据陕西省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各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50%上缴省级,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省国库。市与县(市、区)的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制定。

  《办法》明确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违反《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将由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