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咨询
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问:房地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受让土地,价值1000万元,后因政府规划需要,被政府征用一部分土地,并给予补偿款100万元,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偿款时记入营业外收入申报了企业所得税,企业该如何调整账务和税收?
答:1、房地产企业将取得的土地再还给政府,也属于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会计处理时,按处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征用部分)
贷:无形资产(征用部分)
应交税费
营业外收入
1、如果是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等政府规划需要,被政府征用的土地,不征收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使用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政府收回土地并给与补偿,不是印花税中列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需要计贴印花税。
3、补偿收入减除征用土地的净值后,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财税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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