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点提示

 

 

  企业要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在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申报汇缴要按期。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财产损失要申报。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减免优惠要审批(备案)。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事项要调整。目前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很大,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方面,税法规定了可以扣除、不允许扣除和限制性扣除等项目,这就要求纳税人逐项审核成本费用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在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

  年度亏损要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填报口径要合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投资损失扣除、税收优惠、弥补亏损、企业资产处理等一系列数据的填报,要遵循有关税收政策法规、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口径合法。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