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税新闻
财税法规
培训信息
财税咨询
税收筹划
兰溪财税
涉税代理
业务操作
招聘信息
业务指导
财税动态
专题新闻
财税信息
财税新闻
最新法规
中央法规
地方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培训
会计实务培训
会计电算化培训
培训动态
税务咨询
会计咨询
财务咨询
企业税收筹划
分税种税收筹划
筹划分类
筹划培训
兰溪国税
兰溪地税
代理申报/开票
代理网上认证
代办出口退税
代理建账
其他代理
涉税鉴证业务
出口退税鉴证
其他鉴证业务
会计人才信息
企业需求信息
涉税业务指导
会计实务指导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研究“十二五”后三年铁路建设总体安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12〕80号)和《
国
务
院
关
于
组
建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函
〔
2
0
1
3
〕
4
7
号
),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