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动态

个人所得税还应着手整体改革

         ■编者按

    2月底,温总理做客新华网与网友交流时表示,个税改革已经进入议程。在全国“两会”期间,就有消息传出,国务院已经原则性通过方案。但是,具体措施却没有被提及。舆论普遍认为,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将会得到优先考虑,并可能得到大幅度提高。不过,个税如何改革,让税收适应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必须有一个整体性的考量。

    
仅调整个税起征点还不够

    □希文

    全国“两会”期间,传出国务院已经原则性通过下一阶段个税改革议题。鉴于工资的上涨水平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有专家预测,调整个税起征点的可能性最大,并认为,调到3000-4000比较合适,从而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压力。

    但很快就有官方人士表示,如果调到这个位置,那么中西部地区个税征收可能为零。由于当下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主张个税征收统一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不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同时也无助于缓和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如此,那么就实行个税征收的差异化,不同地区按照不同的标准执行。差异化表面上符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给人一种实事求是的印象,但它却也给了妄图逃税、避税者提供了一个制度漏洞。

    由此来看,对于个税改革,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问题,即要摆脱依靠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为杠杆调节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的想法。贫富差距扩大的最终原因还在于当下的行业收入分配不公,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而简单地依靠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来弥合居民收入差距,是很难实现的。

    另外, 在个税累进程度这么高的情况下,会打击那些高收入者的工作积极性,或导致大批人选择各种方式逃税或避税。根据经济学家哈耶克的说法,每一笔报酬在税前税后的相对净报酬结构应该不变,这样才能保持正向激励机制,奖勤罚懒。而这种激励机制,不能通过综合扣税很好解决。如果采取综合征收方法,到最后有才干的人的一笔增量报酬在征税之后净报酬特别低,远远低于自己最初的一笔净增量报酬,或者他人的一笔净增量报酬,这种情况下,可能这位有才干者根本没有积极性去继续干活,继续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且一旦出现相对净报酬结构扭曲的话,这就违背了人类社会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同工同酬原则。基于这种情况,个税改革不仅需要调整个税起征点,更期待从整体性改革入手。

   
 个税改革不能推进的真正原因

    □叶檀

    个税改革争议四起,提高个税起征点呼吁此起彼伏。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再次表示,单纯上调个税起征点很糟糕,应该进行综合改革。

    是否应该进行个税综合改革?当然应该。但问题在于,提高个税起征点与进行综合性改革并不矛盾。

    当然,提高个税起征点劫富济贫的观点同样说不通。财政部一直强调提高个税起征点对富人有利,2009年6月,财科所课题组发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所举例证是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100元/月,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元/月。笔者已经说过,这份调查不见森林,虽然从缴纳的数额上看是高收入者获利,但从绝对的比例上而言,少交部分在低收入者收入中所占的权重更大。5000元所占的权重是0.02%,而后者的比例则是0.0035%,相差十几倍。

    另据计算,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分别为3000元、5000元、1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率分别为100%、46.15%、16.33%。对于中产收入阶层可谓意义重大。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是劫富济贫,反而对中低收入阶层意义重大。

    要解决富人搭个税改革便车,财政部可采取许多措施,比如上调个税起征点兼改革税率。目前披露的个税改革信息是,不上调个税起征点而简化税率。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个税改革调减级次后,可能只保留5-6级税率,“与国际接轨”。这才是真正的对富裕阶层有利。

    不愿上调个税起征点,恐怕最重要的原因是不愿放弃个税收入。

    贾康在体制内算是个说实话的专家,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个税真正能低成本征到的,就是来自工薪阶层,实行企业、单位代扣代缴,特别好管。而我们称为富豪的阶层,现在个人所得税可以轻易地规避掉。

    统计显示,在我国个税纳税人中,涉及中低收入家庭最多;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近三分之二来源于“起征点”之上的中低收入家庭。换句话说,如果提高个税起征点,会有千亿的税收损失。

    鉴于我国个人财产申报进展不佳,社会诚信体系存在极大瓶颈,不对工薪阶层代扣代缴,个税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贾康先生的善意改革可能落空。他表示,“十二五”期间,个人所得税要找到合理方案和时机加快推进,基本的原则仍是降低低端税负,适当增加高端税负,特别应强调将高端收入者工薪以外的收入综合进来。

    一味反对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使贾康先生的善意成为中低收入者眼中之恶,使培育中产收入阶层的初衷成为竭泽而渔。不上调个税起征点并不是因为劫富济贫,而是财政不想让利、征税体制落后、社会诚信不彰的综合结果。

   
 俄罗斯的个税改革经验值得参考

    □茅于轼

    俄罗斯于2001年启动了个税改革。在税改之前,俄罗斯实施三级累进税制,起征点为年收入3168卢布,从3168到50000卢布的税率为12%,年收入在50000至150000卢布的税率为20%,超过十五万卢布的,税率为30%。改革以后,个税的起征点提高到4800卢布,税率统一减为12%,外加1%的养老准备金。

    在税率改革的同时,政府加强了征管管理,并提高了惩罚力度。单纯从计算来看,既提高了起征点,又取消了累进税率,税收收入肯定要减少,但事实上改革后的次年,俄罗斯的经济增长为5%,而税收收入增加了25%(以不变价计)。2002年的个税收入又增加了21%,2003年继续增加了12%。说明这次个税改革是成功的。

    俄罗斯是一个大国,这次大胆的个税改革取得成功,具有重要的国际影响,也值得大家对此做更深入的研究。这次俄罗斯的个税改革,将税率统一降低到12%,反而增加了税收。这证明原来的税制下有许多高收入的人完全隐瞒了他们的收入,连最低收入的税率都没有交。

    税改后,他们开始按统一税率纳税,所以税收得以增加。这部分的人愿意按低税率纳税,但是不愿意按累进的所得税率纳税。所以他们从隐瞒改变为申报。这是税改后税收收入得以增加的原因。他们从隐瞒改变到申报,一方面是由于税率的降低,但也由于政府加强了税收征管管理,提高了惩罚力度,使他们逃税的成本提高,而纳税的成本降低,所以改变了行为方式。光有减税没有征管的加强,效果不会这么显著。

    研究发现,减税对鼓励生产的效果很小。传统的理论认为高税率会减少工作的积极性,因为积极工作的所得被累进税率征去了,还不如不工作。但是本文的研究发现这一效果并不显著。这说明原来的高税率也没有妨碍他们积极工作,因为他们干脆不申报。这和上述的解释是一致的,即过去高收入的人根本不申报他们的收入。

    俄罗斯的经验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们都是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过去老百姓都不交个税,个税的征管问题很多,税制很不完善,逃税现象十分普遍。我们做一个简单的计算可以估计逃税问题的规模。我们城市人口的可支配收入人均为13786元(2007年,下同),农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40元。总计我国人民的可支配收入约为12万亿元。当年的个税收入为3185亿元,只占居民税后可支配收入的2.6%,占总税收4.6万亿的7.0%。个税只占GDP的1.2%。从各种角度来分析都能得出个税逃税问题十分突出。如果没有一个革命性的改革,逃税问题是很难得到解决的。

    是累进税制好还是统一税制好?从理论上讲累进税制更合理,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也从俄罗斯的经验来看,累进税制只有理论上的优越性,实际上在我们这样的国家里它并不优于统一税制。累进税制本来是为了纠正贫富差距,但结果是高收入的人干脆不报税,大部分税负都由普通收入的纳税人承担,收入分配更不合理了。累进税制是一种比较先进又比较复杂的税制,只有征管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之后才有其优越性。而我国还处于征管问题基本上没有解决的状态。所以俄罗斯的经验特别值得我们研究和参考。

   
 七嘴八舌

    林涛:改革税制的动力只能来自社会,要令“央地”财权事权匹配,关键在于建立纳税人与财政分配的制度关联,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激活各级人大征税权,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建立纳税人对公共产品在各个财政层级的需求信号,扭转自上而下的单向财政分配逻辑,建立健全供求双向的财政信号机制。

    夏业良:个税改革应立足于构建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此制度建立起来之前,过渡阶段措施包括: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全国大致划分三类税收地区;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的不同层级进行调整,把最高一级从45%降低到25%。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