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闻

贾 康:税制改革需要全面的设计和试点互动

 说到税收、税制改革,其实是充满争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全面配套改革的取向下,我们应在争议中争取形成一些基本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必要的。如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没有税收法定,则一切免谈。财政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应得到合法性授权。

  
但是,在税收法定方向上的立法要做长期努力,经历漫长的过程。我国开征18种税,只有3种税通过人大立法。并且税收法律尚属初步的状态,严肃性、成熟性严重不到位。

那么,加快立法,是不是15个税种很快都完成立法呢?我个人认为,如果这样做的话,是形式主义为主,没有实质意义。我理解加快立法应该从比较初级的规则往上提升。到2020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60条改革要取得决定性成果,服务全局的财税改革要取得实质性成果。为此,我们应积极地把可以稳定下来的规则往更高层级上提。以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为例。有观点认为,两地试点缺乏法律依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由国务院制定的。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这样做符合中国现实情况,是千方百计减少社会震动,试着先建立制度框架。我始终强调要大道理管小道理,在谁都不敢做的情况下,这两个地方敢为天下先,得承认其对全局是作出贡献的。因此,所谓加快立法,应该是以改革的实质性推进为支撑,尽可能跟上改革的推进步伐。法是为现实社会服务的,为实际生活提供规范、指导,应从低端往中端、高端提升。虽然这个过程会千难万难,但是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推进。

有人抨击房产税试点,认为试点是对法治的歪曲。在中国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像房产税这样的改革,没有试点,从何切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为此,应全套清理整合房地产税费,该排除的排除,让明规则浮出水面,哪怕红头文件,有也比没有强,如此从无到有、从低到高地积极往上提升。在推进改革方面,很难设想先有一个大家看起来都无争议的法规,然后再推进改革。配套改革里,既要有顶层规划水平的提高,也要继续允许先行先试,允许继续摸着石头过河,在试点中慢慢凝聚共识。否则,难以有结果。有了大方向的判断之后,不能陷于争论,要更加理性地引导争论。

比如,重庆房产税针对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征税。有人说会出现非常严重的抗税事件,实际上并没有出现。同时,重庆对首套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规定有抵扣政策,独栋商品住宅可以抵扣180平方米,高档住房可以抵扣100平方米。你就是富豪,住独立别墅,也给你基本保障方面的免税,这个精神是对的。必须在改革中试这些措施,看看社会怎么认同。从这个角度来说,还是要鼓励试点。但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比如开征遗产税我认为没法试点,遗产不光包括不动产,还有动产,那么多金融资产,如果在某一地点试点,会赶着富人把财产转移到其他地方。

推进配套改革,应抓住改革重点,落实的时候必须联通到操作层面。对操作层面尽可能加以高水平的设计。避免讨论来讨论去,吵作一团,于事无补。全面的设计和试点互动是非常复杂、长期的任务。在互动过程中,应注意发挥专业方面的潜力和能力,应更多引导大家理性探讨,更多地抓住真问题,推进基本共识的形成。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