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闻

独家:【中国税网税收舆情分析】

 税总:违法企业36个月暂停税收优惠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我国在重拳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同时,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完善相关制度政策,有效防范骗税。
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调高出口退税率等一系列鼓励出口贸易的政策措施,作用积极。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买票退税等违法犯罪手段骗取巨额出口退税,牟取暴利,增值税违法犯罪案件频频发生。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频出重拳加以打击,2009年至2012年,税务部门共检查出口企业2.3万户,追回已退税或不予退税46.5亿元。2013年5月至10月的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各地共破获各类发票违法犯罪案件10043起,涉案金额519.57亿元;破获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43起,其中亿元以上重大案件25起。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介绍,目前不法分子实施增值税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三类:串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虚开发票;虚假注册或利诱农产品加工企业大量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勾结一些企业利用沉淀进项税额在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开专用发票。
重拳打击是一方面,必须同时对相关税制进行完善,给骗税分子致命一击。近些年,从税务部门角度,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更加重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有效防范和打击增值税违法活动。
根据税务总局的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正式出台政策,从完善制度政策的层面,增加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明确了对增值税违法行为的管理措施。
根据这一新政策,加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纳税人的违法成本。虚开骗税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36个月内暂停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后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同时,政策还对违法纳税人变更或新成立企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明显偏高、存在虚假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提出了相应管理和处罚措施。
税务总局表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不会影响出口规模。相反,违法成本的加大,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不与不法分子勾结犯案,可以有效防范虚开发票、骗取退税案件的发生,优化竞争环境,减少恶意竞争。(新华网)


 货代业营改增执行混乱千家企业拟上书


日前,一封《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联名反馈意见的公开信》在货代从业者的微信圈内流传。发起人国际货代联合会与中国国际海运网声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106号文”自1月1日起执行以来,并没有细则出台,导致各地解读不一,货代企业票据难开,运营瘫痪,为此拟联合千家企业“上书”陈述106号文对中国货代业的不利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
据悉,货代企业去年在财税37号文中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因企业反映税负不降反增,106号对此做了相应调整,但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新政策执行混乱,该问题若不解决,货代行业在2到3个月内会“完蛋”。
政策曾做调整货代业称仍未解决问题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37号文)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货代业由此被纳入“营转增”范围,但随后货代业内普遍反映税负不降反增。
国际货代服务,是指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代业通常会为船东代收代付运费,其自身收入主要来自代理收入,但37号文取消过去营业税时代国际货代业差额纳税的规定,将国际货代企业的应税额认定为全额运费,而非其代理收入。由此,货代企业绝大部分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全额纳税,极大地加重了其税负。
在听取了行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下发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106号文”)中,将国际货代业归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与之前税率相同),提出了允许满足条件的国际货代企业差额纳税以及增加免税政策。
但货代业人士认为,这仍没有解决国际货代公司面临的最大问题。
对于免征增值税项,10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差额纳税项,106号文规定,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即发生的业务必须是直接与国际运输企业对接,直接和国际运输企业进行结算的一方才可以进行抵扣。但上海赞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缪小姐表示,真正能够得到这项优惠的货代公司大概只有全行业的5%左右。
即5%的大型货代企业才能享受差额纳税政策。前述公开信称,106号文完全忽略了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占95%以上民营企业,双重税制,支持了海外公司和国有大型船代企业,对中国民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及相关链条却是致命的打击。
浙江胜马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冯经理解释道:“首先,很多运输公司自己是不开票的,会让船代公司来代开,船代公司开的普通发票就不能用来抵扣。而如果一级货代公司获得了运输公司的普通发票,他也只能给下家开普通发票,下家就不能用来抵扣,链条在这里就断了”。
即在运输公司—船代公司—一代(二代、三代)货代公司—贸易公司/工厂的这个链条中,越靠后的货代公司,越不容易拿到抵扣,而最终,货代公司提高的成本都转嫁到了贸易公司和工厂的头上。
税务专家谢学焘分析认为,对货代业而言,国际货代业抵扣链条被切断是税收不降反升的主要原因。
中国国际海运网媒体部总监刘宇政告诉网易财经,目前有80%的货代企业开不了票,货运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大量垫资,资金链受到了严重的考验。“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预计两到三个月内整个行业就会完蛋”。
新政无细则出台各地解读不一
网易财经了解到,目前全国各地针对106号文的实际解读和操作有所不同,企业存在“捉摸不透”、“迷茫观望”的心态。大连甚至出现了大范围的暂停开票。
“6.83%的税率不敢开票”,大连货代业人士周杰说:“一旦开了,如果后面政策再有变化,是不可能多退的,所以我们都还在观望。”
另外几家大连的货代公司也证实了该做法。“我们现在都很迷茫,大连的税务局也没有明确说法,也不知道货代业到底是不是适用106号文件提到的这些规定,所以现在收到的票一些还挂着,也在和客户做沟通,先捱到月底吧”,大连忠信国际货运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而网易财经从上海方面获得的消息是,有些企业1月以来暂停了开票,也有企业只好根据上游运输企业开出的发票来向下游客户开票。
上海赞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缪小姐透露,1月以来他们收到上游企业开出的发票有6.78%、6.83%、6.84%等不同的税率,“我们当然就只能拿这个给我们的下家开。”
浙江胜马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冯经理向网易财经表示,各公司都对如何执行106号文件进行了一些讨论和解读,萧山国税局方面也有一些统一的应对。“国税局目前是给企业两个选择,一个走免税,一个走差额纳税,也就是通过普通发票抵销售成本,我们更倾向于后者。”
此外,网易财经致电厦门货代公司进行了解时,有企业表示目前还是沿用原来的开票模式在做。“感觉这个政策可能会做不下去”,有企业人士表示。
厦门宏驿国际货代的陈汉洪告诉网易财经,目前他们碰到最棘手的问题在于,在和航空公司进行结算时,他们经常使用的CASS(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支付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用来抵扣。据介绍,CASS是成立于1979年,现已经被世界上超过79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有40多家航空公司加入了中国CASS。
值得一提的是,在向全国各地公司了解情况时,企业方面几乎都提到了“乱”字,甚至还有企业借机向网易财经打听起了其他地方的情况。
货代业发起“千家联名书”
1月13日,国际货代联合会与中国国际海运网共同发起“千家联名书”活动,向货代企业及物流企业征集具体建议,并组织企业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联名反馈意见的公开信》上签名。
除了货代业,业界认为106号文对运输业也产生了较大影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贺登才表示:“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从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调幅度较大。特别是货物运输服务是物流企业最基本的服务,且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
但税务专家宋洪祥认为,税改是计算新的税率,其前提是不增加原来的税收水平,因此从3%到11%,对企业的实际影响应该不大。但这次税改对部分企业影响较大,是体现新政没有对实施前的存货进行核算,对实施前进行采购的企业来说是不小的损失。
宋洪祥回忆说,1994年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当时对企业存货有一个核定的抵扣比例,算是有一个过渡,比现在这样没有任何核算机制要更合理。
据悉,截止目前,“千家联名书”活动已经征集到6条建议,其中包括希望通过相关税务政策解决增值税普票和专票不能对冲相互抵扣的问题;要求打通物流各环节使用增值税专票,便于抵扣。
浙江胜马的冯经理提议,如果海运和空运能全部使用普通票进行差额纳税,那么这一块费用就可以打通整个链条,不管是不是直接和运输公司直接结算,都可以只按照差额缴纳6%的税款。
宋洪祥向网易财经表示:“我国的税改一直以来都存在这样的情况,政策先出,但是不能很好地考虑到企业,没法那么细,这就要靠行业自己再去反映,去完善。”(网易财经)


专家呼吁为中小企业减税:目前出台政策力度不够


在20日举办的2013年度全国十大税收新闻评选发布会上,多位专家表示,仍要坚持结构性减税,且减税的重点在于中小企业。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巡视员翟炜表示,去年他在对中小企业的调查中发现,中小企业税负在过去这些年不断增加,主要增加了社保税,而增值税、营业税和其他税种没有减少,税收管制程度也在不断规范和加强。
翟炜称,中小企业减免税政策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但力度很不够。在我国总体经济已经趋向于减缓和下行区间的情况下,减免税是解决就业和促进经济恢复的最好方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表示,结构性减税还要继续坚持,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这些企业需要宽松的税收环境来维持生存和经营。(中国新闻网)


【观点评论】


 售后回租增值税:新规定与新问题


随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的公布,售后回租如何征收增值税的争论即告一段落,售后回租业务能否操作这一困扰融资租赁行业的问题得到解决,业界为之长舒一口气。之后,在新年的前一天,《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下发,对106号文件中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做了补充。在人们为管理部门关心、爱护融资租赁行业,听取行业呼声,及时修订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而欢欣鼓舞的同时,也还有一些新的问题在稍后的补充文件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及时加强租赁企业和财税部门的沟通,让政策制定者了解企业的诉求,将有利于解决和发现的问题。记者就此专访了财税专家、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冬生博士。
记者:106号文件发布后,售后回租如何征收增值税?
王冬生:与售后回租有关的增值税问题,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的增值税问题,二是出租方在收取租金时的增值税问题。106号文件没有涉及承租方出售资产的增值税问题,仍然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即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106号文件明确的是有关出租方的两个增值税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二是如何开具发票。
关于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10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租方可以扣除的利息,必须是与自承租方购进设备有关的利息,无关的利息是不能扣除的。
关于如何开具发票,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记者:新规定解决了什么问题?
王冬生:新规定解决的是出租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因没有进项税抵扣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税负。举例说明如下:A公司是承租人,购进设备价款10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并抵扣。A公司将设备按照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租赁公司B公司,不征收增值税。B公司再将设备出租给A公司,分十次收取租金110万元,每次收取11万元,假定B公司没有与此有关的利息支出。在106号文件出台前,B公司应就其收取的租金110万元全额计算销项税,由于其没有进项税,B公司税负较重。106号文件实施后,B公司可以只就扣掉本金后的余额,即10万元,计算销项税,税负大大降低。
记者:新规定产生了哪些新问题?
王冬生:新规定确实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每次收取租金时,如何开具发票?由于每次收取租金时,租金都是既包含部分设备价款又包含部分毛利,按照上面的例子,每次收取的11万元租金中,有10万元相当于设备价款,1万元是毛利。那么开具发票时,有两种开票方式:第一种是分别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种是在租金满100万元之前,先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对100万元之后的租金再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票,106号文件并没有明确。
如果按照第一种方式,纳税人需要准确区分每笔租金中的本金,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但是可以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
第二种方式,在每次开票时,不用区分本金,操作相对简单,但在本金收回之前,无法缴纳增值税,不利于税款的均衡入库。
具体如何操作,需要征求主管税务局的意见。估计税务局采用第一种方法的可能性较大,这与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的方式也基本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放心保)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融资租赁按照直线法计算每个申报期的营业额,即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可以扣除的成本后,作为总的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然后再按照本纳税申报期天数占总的出租天数的比例,计算当期的营业额,以保证营业税的均衡入库。
除上述开票问题外,新办法也有一些其他问题,比如,同样是租金收入,分别开不同的票,甚至一笔租金收入,分别不同金额开具不同的发票,不仅仅是操作上的难题,在法理上也难以讲通。但在维持13号公告的情况下,只能采取这样不规范的方式。(金融时报)


刘天永:电商不纳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参与方之间以电子方式而不是以物理交换或直接物理接触方式完成各种形式的商业交易。在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下,买卖双方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实现网上购物、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近年来,虽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电商行业增长放缓,但大致来说,电商的外延在不断的扩散,中国电商市场仍在继续发展壮大,而由此引发的税收问题也渐渐凸显。无纸化、虚拟化、无限制和可控性差的电子商务极大的挑战了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而且,由于电子商务在经济上的突出贡献,其相关的涉税问题在我国以及世界范围内都引起广泛的关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十分必要。
一、对电商征税的必要性
首先,电商征税可以增加国家税收及促进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艾瑞咨询的最新统计数据来看,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上的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1.3万亿元。其中,又以C2C运营模式的淘宝网的交易额最占优势,保守估计为8000亿元,假设以3%税率征税,仅增值税额将达到240亿元。但事实上,我国的电商市场并没有贡献相应的税收来与其创造的巨大交易额相匹配。目前由于电商行业缺乏必要的监管,进入门槛低,尤其是C2C电商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粗制滥造的产品和服务,成千上万的水货、假货正在瓦解着买方市场的信任,挑战着电商市场的道德底线,从我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调查可以看出,企业和个人受访者对电子商务的不信任比例分别高达36.6%和13.3%。因此,对电商征税既可以增加国家税收,又将电商纳入监管范围,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其次,电商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加竞争的各个实体需要平等的竞争环境,而税收公平是构建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条件。税收公平原则包括征税的普遍性和征税的平等性。征税的普遍性体现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法对纳税主体平等适用。征税的平等性体现在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主要强调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经济水平分配其应承担的税负,负担能力相同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负,负担能力不同的人税负不同。电子商务与实体商业相比,只是交易形式的改变,交易实质并未发生改变。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无纸化、交易信息的电子化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使得电商征税存在较大的难度,电子商务尤其是C2C运营模式的电子商务处于不征税状态。但是,这种不征税的“潜规则”完全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从征税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来看,电子商务交易应该征税。国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和税收征管规则的制定上,应该为纳税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能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方式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为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应该征税。
二、对电商征税的可行性
首先,对电商征税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在经济意义上,电子商务必须满足收益性、非公益性两个条件才能被征税。所谓“无收益,则无税收”,收益性是判断是否对电商征税的主要依据。例如,以C2C运营模式为主的淘宝网上,卖家主要利用网络媒介将现实或虚拟的产品和服务出售给买家,最终通过网络交易获取收益。关于公益性,主要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谋求社会效应的意思。而在电商市场上经营的商户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将产生的利润用于公益事业,因此电子商务是具有非公益性的。从以上分析可见,电子商务具有收益性和非公益性,在其经济能力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完全具备征税的经济条件。
其次,对电商征税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税法是义务性法律规范,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放心保)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等税收立法为对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形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虽然其交易方式与实体经营有差异,但只要其交易额达到或者超过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就应当被归于征税范畴,属于我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符合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经济参考报)


【外税新闻】


英审核比特币税收问题或调整目前增值税方案


据《金融时报》报道,随着各国政府担心比特币可能被用来逃税或者洗钱,英国正在审核比特币的征税问题。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已告知比特币交易商,表示正在考虑替换掉目前购置比特币的20%增值税。英国目前将比特币视为凭证而非货币。交易商则抱怨说,增值税令英国的比特币市场缺少竞争力,迫使他们将业务转移到税收更为有利的国家或者地区。
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正在紧盯比特币产生的收入,减小避税、逃税的风险。在过去的一年中,全球比特币的总价值已经由1.5亿美元暴涨到100亿美元,也令监管方厘清比特币地位的工作更为紧迫。
美国国税局本月被内部监管机构指责为缺少对比特币基本问题的认识,可能会催化避税问题。而新加坡已经发布了新的方针,将针对比特币交易中的收益征税。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表示,一项方案是仿效德国,将比特币重新归类为私人资金。这样一来,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将限制为交易所收取的佣金。
比特币交易网站QuickBitcoin的创始人HughHalford-Thompson表示,由于征税问题,其正考虑将业务移出英国。他表示每一笔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交易都会产生损失。
税务海关总署称正在听取行业意见,但还未就比特币征税问题达成最终决定。总署表示:“我们同利益相关各方举行了建设性的会谈,但这是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将听取其他增值税征收方案的意见。”
目前英国政府已经排除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可能性。但是还有其他方法来认定比特币,可以参考黄金、物业等非官方本地货币的税收待遇。
咨询机构TMF税务主管RichardAsquith表示,预计比特币会被给予黄金的税收待遇。2000年起,英国免除了黄金的增值税。(腾讯财经)


 西班牙首相拉霍伊:削减收入税明年生效


西班牙首相拉霍伊1月20日表示,他将会在今年宣布削减削收入税,并于2015年生效。
当被问及是否会在今年降低收入税时,他在一个电视采访上表示,“使得,但是这将会在2015年开始生效,之所以答案是可定的是因为我将在年内批准该议案。”
拉霍伊还表示,他对今年和明年就业市场保持乐观,并且预计西班牙失业率将会温和下降。
他还称,自己从未接受非法支付和礼物。
2013年,西班牙通过了新的税收政策,包括减少在国外经营业务的西班牙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提高酒精饮料和烟草税税率以及推出一种新的生态税等。西班牙政府表示,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有望帮助西班牙财政每年新增47亿欧元的收入。(新浪财经)
美国税务赦免计划惹争议
据美国《财富》报道,美国国税局的税务赦免计划引发内部监察人员和中低收入纳税人阶层的诟病。按照国税局的计划,自觉缴纳税金的海外逃税者的税款结算下来比预期高出很多,而被动缴税者反而逃脱了这一厄运。
按照计划,数百万美国海外公民中的富裕阶层可能接受的罚金会接近税款的四倍,处于收入最低的10%纳税阶层有可能拿到高出税款六倍的罚单,而跳出大赦计划的纳税人在被审计后只需要交70%的欠付税款和利息。有人指责这样的严刑峻法无法引导更多的纳税人步入正途。(环球时报)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