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动态
《中国要闻》财政部补充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对优先股等作出规定
《经济通通讯社21日专讯》财政部近日发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
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旨在对现有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
主要是对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处理做出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强调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取决于结算
该工具时企业交付现金还是自身权益工具。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进行了明确,除了以现金或其他导致金融负
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或者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进行结算时,发行
方都应将其作为金融负债。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发行方与投资方在金融工具会计确认方面应保持
原则上一致性。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对于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分类为权益工具或是债
务工具,原则上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vl)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