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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证“加名税”终废止

  1月1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此外,《通知》还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早在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因涉及夫妻财产分割,不少地方税务部门据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若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就须缴纳契税,这一“加名税”遭到舆论的强烈质疑。在民意压力下,财政部、国税总局一周之后发布通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才最终平息风波。

    有律师解释,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房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也就是说,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离婚后变更为其中任何一方的,都不征收契税。房产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只有一种情况需要征收契税: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离婚后,更名给另外一方,可根据夫妻双方采取的赠与或者买卖的过户形式相应地征收契税和其他相关税款。与此同时,近亲属之间房产转移,亦暴露契税新问题。有观点认为,从根本上说,近亲属之间的房产转移是公民家庭内部事务,收税的合理性存在疑问。

    编辑点评:夫妻本是一家人,对家人之间的财产分配转移收税的确不厚道。事实上,中国的税收名目之多在世界上都出了名,人均收入却排在百名之外,这真不是件光彩的事。假如收税合理,多照顾中低收入人群,偷税漏税这种事情想必会大大减少吧。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