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咨询
个人将赠与的房产转让 个税如何计征
问:个人将赠与的房产进行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6号)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问: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公司支付给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报酬时,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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