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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景明:应关注营改增促进就业效应的两点表现

税制是决定就业状况的重要制度因素,设计税制改革理应充分考虑如何促进就业。“营改增”牵涉面广,突出点之一是关联数亿在职人员和潜在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和走向。具体分析有两点表现:
  
  第一,营业税应税产业就业人员数已超过现行增值税应税产业就业人员数。2011年底,全国营业税应税产业法人单位数占法人单位总数比重超过60%。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中,营业税应税产业就业人员比重超过60%。这种格局能否稳住,取决于政策走势。“营改增”具有减税和调结构双重效应,营业税应税产业减税会使更多企业资金转为工资收入和投资,这对稳就业具有支撑作用。调结构则会直接扩大营业税应税产业的就业吸容力。
  
  第二,营业税应税产业就业扩张潜力巨大。2000年之后,伴随产业结构转换,营业税应税产业就业增长效应急剧放大。2003年~2011年,城镇单位制造业就业人员增长37%,商业增长3%,但建筑业增长106%,金融业增长43%,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增长56%,住宿和餐饮业增长40%,房地产业增长106%。这说明近年来我国的就业增长主要依靠营业税应税产业的规模扩张和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的内生性经济结构调整进入新阶段,总体趋势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从一般规律角度看,结构转换过程中,第一、第二产业的就业吸容力呈递减状态,第三产业就业吸容力呈递增状态。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还处于不对称状态。比如2012年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占比为45%,但就业结构中第三产业占比为36%,这说明我国第三产业就业增长还有较大空间。进一步说,“营改增”在发挥产业结构转换激励功能时,完全有可能助推就业结构转换。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做到这点,关键取决于“营改增”后续推进的制度设计。
  
  今后,“营改增”将进入攻坚期,所涉及的就业人员将超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包括一些属于就业吸容大户的产业,如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从充分发挥“营改增”宏观效应角度看,设计后续“营改增”方案应充分考虑如何促进就业。要做到这点,似可关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对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尽可能采用低税率政策。“营改增”过程中新设了11%和6%两档税率。与过去的17%和13%两档税率相比,这两档税率实际上都属于低税率。由于4档税率并存造成进项税率和销项税率差距行业间高度不平衡,因而行业间增值税税负率差距实际上在扩大。因此,今后我国应逐步简并税率。这会促成行业税率大洗牌。简并税率后重新确定各行业税率时,有必要把劳动力密集型行业纳入低税率行列,以充分发挥增值税的就业促进效应。
  
  二是加快推进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营改增”。衡量“营改增”得失的重要标志是能否稳就业、促就业。因此,继续推进“营改增”时似可考虑先解决就业吸容力强的行业的问题,比如生活服务业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门类复杂,点多面广,是较为典型的门槛低、就业吸容力弹性大的行业。由于生活服务业中一般纳税人比重低且进项耗费发票取得条件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应采取简便征收税制。“营改增”后,建筑业劳务成为可抵扣的进项,会助推关联产业更多购买规范化的建筑业劳务,这种规模扩张无疑会增强建筑业的就业吸容力。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大多把建筑业处理成按标准税率征税的行业。由此可见,如果按11%的税率对建筑业征收增值税并不过分。事实上,真正困难的是混乱的建材市场和建筑队伍组成方式,这使得规范的建筑服务购买单位和建筑单位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这直接抑制了增值税减税效应的实现。为此,应真正落实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制度改革措施,使散乱的施工单位和装修单位成为可开具发票的规范化企业。同时,税收征管机构应进一步完善为小规模纳税人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职能。

 

  作者系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
(白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