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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减免税”须先报批或备案
昨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省地税局近日制定并出台《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应成立减免税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地方税收减免税审批事项作出审批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由省局、市(州、区)局审批和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以外,其他减免税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县(市、区)地税机关负责审批和备案。
《办法》明确,对于符合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经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对于符合备案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经有权备案的地税机关登记备案确认后即可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金额(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地税机关核定。此外,企业所得税的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办法》指出,纳税人依法可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地税机关审批、备案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西部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