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派送红股计税时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问:1、请问上市公司派送红股,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按每股一元还是按公允价值计算?如按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2、对于内外资股东,对以上红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外资股东有何特别规定?

  答:1、《》()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市公司派发红股时,应当按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作为收入额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藉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外藉个人从上市的外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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