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疑难解答:“营改增”后运输分包业务如何开票
问:我公司全权承接钢铁企业原材料的运输业务,因为运输量很大,我公司自有车队暂时只有20台车辆运输,无法满足现有的运量要求,所以我公司将剩余的运输业务外包给了别的运输公司。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涉及到运输业务外包的这种情况,我公司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外包的运输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给我们,然后我们再给钢铁厂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我们公司财务人员之前在我们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咨询的答复是:假设钢铁厂总运量100万元,我公司全部承接其运输业务,其中自有车辆运输50万元,外包50万元;则外包公司向我公司开具50万元增值税发票(11%税率),我公司向钢铁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需分两部分:
1、自有车辆运输的50万元,开具50万元增值税发票(11%税率)
2、分包运输业务50万元,开具50万元增值税发票(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开具6%税率)
请问上述税务机关的回复是否准确?
国家对运输业务分包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怎样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四)物流辅助服务。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运输业务分包他人,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按提供服务全额100万元按交通运输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对于分包的运输业务,按接受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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