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动态
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对固定资产原值如何规定?
问:我公司2010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设立账簿等财务资料,其中对于公司的厂房在入账时根据贷款的需要在“固定资产——厂房”科目中记载了400万元的原值。
国税部门认为没有按照会计核算原则随意记载的固定资产价值没有法定依据,要求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评估入账并提取折旧。
而地税部门在计征房产税时,要求按照账簿记载的原值计征房产税,不能按照国税部门认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评估入账的价值。
我公司的房产原值应该按照哪个部门的规定来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中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的规定,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确定?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