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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读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统一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样式,《申请表》要求填写付汇中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但自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对付汇中涉及的增值税缴纳情况在《申请表》无法填写,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申请表》进行修改。新增加内容如下:

    在“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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