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厘清企业投资收益的会计账
徐工机械年报最近连遭质疑。有报道指出,徐工机械的关联交易、千亿元采购流向以及合营公司收益核算是一笔笔糊涂账。而笔者通过分析发现,徐工机械合营公司投资收益在账务处理上并没有问题,但由于徐工机械年报财务报告附注并未提及内部交易事项,而是引用了整篇的会计准则原文,未免疏忽了细节。
35.42万元差额从何而来
某报道认为,根据徐工机械年报披露,该公司下辖的合营企业仅有“徐州特许机器有限公司”一家,徐工机械对其持股比例为50%,并按照权益法计算投资收益。
同时,“徐州特许机器有限公司”并非本年度新增联营公司,应以其全年净利润乘以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而根据徐工机械年报披露数据,徐州特许机器有限公司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金额为270.67万元,以徐工机械对其持股比例,应当以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135.34万元。
事实上,根据徐工机械年报财务报告附注——投资收益部分披露信息,当年对此项投资计提的投资收益金额却只有99.92万元,相比前述理论金额少了35.42万元。同时财务报告附注部分披露的合营企业投资收益金额,与利润表中列示的“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一致。奇怪之处便在于35.42万元差额部分流向了哪里?背景材料表明,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就应该等于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年度净利润与所持股权比例的乘积,而徐工机械年报披露的投资收益不仅不相等反而少了35.42万元。原因何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考虑公允价值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权益法下投资收益如何入账
如果徐工机械与合营公司之间存在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则需要先抵消内部交易损益,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自然小于净利润与所持股权比例的乘积。
在剖析案例之前,我们首先得明白两个概念: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以抵销。
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 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关于内部顺流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我们可总结如下:内部交易若为存货,在交易发生当期,调整后的净利润=账面净利润-(存货的公允价值-存货的账面价值)×(1-当其存货出售比例);在后续期间,调整后的净利润=账面净利润+(存货的公允价值-存货的账面价值)×当其存货出售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时扣除内部交易损益即可,不区分逆流还是顺流,其数额及分录相同。若达到控制的条件下,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在合并分录上才有所区别。
因此,在期末确认投资收益时,不能用被投资方的账面净利润直接乘以持股比例,需要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公允价值调整、内部交易损益调整等三方面处理,再按比例计算投资收益。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投资收益的确认,并不是像某报道所说那样,用被投资方的账面净利润直接乘以持股比例计算得出的135.34万元,在可能存在联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根据徐工机械年报财务报告附注——投资收益部分披露信息,当年对此项投资计提的投资收益金额为99.92万元,相比135.34万元少了35.42万元,这种情况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徐工机械年报财务报告附注并未提及内部交易事项,而是引用了整篇的会计准则原文,未免惹下一系列口舌。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