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标准缺失 新消费税政策实施困难重重
背景:11月6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将液体油品缴纳消费税的范围扩大,指出,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需要全部征收消费税,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发展:消费税新政下发后,引发地方炼厂诸多惊慌,一方面,下游所有产品交税后,将意味着产品滞销;另一方面深加工方面的原料加税后,则意味着大幅亏损(卓创测算,目前芳构化深加工的利润仅为100元/吨左右,如果原材料加税1300-1500元/吨后,将面临巨幅亏损),面临关门。而对地方政府和社会而言,如果厂家面临关门,则意味着会大笔税收的失掉和失业率的大幅增高。
应对措施讨论:2012年12月17日,针对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山东省炼油化工协会在济南召开全省部分是由化工企业负责人座谈会,讨论应对措施。
政府人员解读:会议中有来自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经济运行局局长和原材料产业处处长,对《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不会出相关细则,因为公告本身就已经是细则,如果再出台相关产品的细则,一方面无法全面概括目前的所有液体油品的名称,另一方面后期炼厂和商贸企业仍可以继续变名避税。但是有可能会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来增加补充规定。
会议内容:卓创资讯从会议中了解到,针对《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的产品,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若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除外);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讨论得出,加快制定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除外的液体油品的地方性行业标准,上报给国税总局,以期在消费税新政中增加补充条款。
据卓创资讯从会议上了解,目前针对制定非标液体油品的地方性行业标准方面,已经有多家地方炼厂提交了包含重芳烃、混合芳烃、C5、橡胶填充剂等13个非标液体油品的企业标准,炼油协会将根据这些企业标准形成文字,申请相关的行业标准。
卓创观测:为企业的产品制定行业标准不失为应对消费税新政的一个好办法,但是一方面离消费税新政执行已经不足半月,而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较长的时间和程序,短期来看这种应对办法解不了炼厂的“近火”。另一方面,国税局在“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已经明确指出制定《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的目的是打击“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和“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的偷税漏税行为,所以即使行业标准制定出来后,也不会将地方炼厂众多的非标炼油副产品囊括到不交消费税的范畴中去。
另外:会议中,针对制定非标液体油品行业标准“远水解不了近渴”的情况,会长刘爱英提出,目前炼厂可以在消费税征收日到来之前加快生产,然后有足够的产品来等待非标液体油品行业标准;另一方面,目前山东炼油化工协会也在与国税局沟通,是否可以在补充条款出台之前,暂时延迟征收消费税的时间。
总的来看,此次会议针对液体油品消费税扩征提出了“制定非标液体油品行业标准”的可行性方案,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是否会通过此项议案,具体何时出台这些油品的行业标准,目前仍无发定论,卓创资讯将继续跟踪报道后续事件发展。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