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有了政府规章
2012年6月25日,青岛市政府以第217号政府令形式公布《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简称“价格认定机构”)可对税务机关(含其他依法征税机关,下同)在征税过程中涉及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等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可进行计税价格认定。认定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据悉,《办法》是国内同类城市首次从政府规章层级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进行规范,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青岛首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办法》共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保障、工作程序、结论作出、结论内容、结论异议、从业资格、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内同类城市首次从政府规章层级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进行规范。《办法》是新时期我市促进税收规范执法的重要举措,它的出台实施,必将对规范我市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关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概念,《办法》明确解释,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承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涉及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等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搭建网络信息平台
市物价局表示,将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网络建设,实现工作流程“一体化。价格认定机构要建立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信息网络平台,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申请、受理、办理、反馈、存档等各个环节全部纳入网上办理,实现全市两级税务、物价部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信息资源共享、业务流程追踪功能,切实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
全市两级物价部门将整合资源,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做到人员、设备、场所“三到位”:配齐配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队伍,从现有工作人员中抽调两名以上具备价格认定资格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队伍,确保工作质量;配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工作条件;安排固定的办公场所,悬挂标志标示。价格认定机构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尽快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记者从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了解到,自8月1日以来,青岛市及各区价格认证中心收到多起税务部门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请求,市价格认证中心正在积极办理,并对部分涉税财物在约定时期内出具了《认定结论书》。
据悉,我市将切实抓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办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等各个环节中认为需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应当按规定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要依法组织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内出具《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青岛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物价部门将在国税、地税、财政、海关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本着客观、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相关工作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规定。
市北受理首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案件
在《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正式实施之初,市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受理了全市第一起价格有争议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案件。因该项工作属于价格认证工作全新领域,意义重大。
2012年8月,地税某分局向市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提出对某会所房产价格进行认定,用以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价格。根据地税部门出具的认定协助书内的《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该会所共有两层,于2010年1月购置,价格为1500万元。
市、区两级价格认证中心对该项工作均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力量,共同组成认定小组,迅速投入工作。认定小组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没有成熟工作经验借鉴等困难,从委托受理、材料审核等各方面入手,边干边钻研。工作中,不放过任何细微之处,精益求精,缜密测算。为核实相关数据,认定人员多次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查阅档案资料,确保每一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最终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认定额比纳税人申报额增加了近2000万元,有效的避免了税收的流失,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
两级价格认证中心高效准确的认定结论,赢得了税务机关的高度赞扬,实现了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新突破,取得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
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系原青岛市价格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是经青岛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青岛市涉案物品价值认定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于1998年加挂了“青岛市涉案物品价值认定中心”牌子。2002年,依据国务院国清[2000]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将青岛市涉案物品价值认定中心更名为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2007年11月,经青岛市编委批准,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经费形式调整为市财政全额拨款(青编字[2007]37号)。2011年8月,根据青编办字[2011]80号文件规定,将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事业编制由17名增至20名。该中心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资质证书,是规模较大的综合性专业认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具有特殊法律效力,同时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主要职能包括:1.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2.对司法、执法领域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行政裁定;3.对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有形产品、无形产品、有偿服务收费进行价格认定;4.对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5.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6.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7.受理对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有争议的行政裁定;受理对区(市)价格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复核裁定;8.为社会提供价格水平合理性、价格行为合法性公正性认定。
《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税务方面《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4.《山东省涉案物品鉴证条例》。
立法过程
《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立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办法》列入市政府立法调研项目。
第二个阶段是调研。市物价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青岛海关、青岛国税局、青岛地税局赴广西漓江、柳州、宜州、桂林和安徽的马鞍山市等地进行了调研,对方提供了很多宝贵经验。
第三阶段是征求意见。这个阶段最为关键,除征求财政、青岛海关、国税局、地税局、房屋土地局等直接关联部门外,还要征求各市区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物价局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原则性问题不能让,如果达不到立法目的,能可推迟、甚至放弃也不要盲目出台;二是可操作性要强,立法不仅要好看,更重要的是好用,要通过立法解决职能定位,解法经费来源,解决工作障碍,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等实际问题;三是发挥好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作用,凡与部门利益有冲突、价格主管部门又不好出面协调的问题,及时向法制部门反映和沟通。
第四阶段是市政府会议审议。
青岛特色
(一)概念清晰,定义准确。(二)解决了经费渠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三)立法主体与客体关系明确,不再使用委托与被委托。(四)认定范围比较宽,认定的方法比较灵活。(五)复核裁定要有了突破,职能地位得到提升。(六)《结论书》比较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价格认定机构名称和税务机关名称;2、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目的和基准日;3、涉税财物的基本情况;4涉税财物的现状和现场勘察说明;5、价格认定的原则、依据和方法;6、价格认定结果;7、价格认定限定条件;8、对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处理方法;9、价格认定作业日期;10、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