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股权评估增值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税实务问答》的内容全部精选于中国税网日常各类咨询活动的互动答疑,采用“一问一答”的体例,覆盖各个税种,明确易懂、简练实用。

  问:企业股权转让,自然人股本300万元,评估价4000万元,增值额3700万元。增值部分并没有发给个人,并未实际兑现,是否就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只有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合同中如果确认股权增值3700万,应按规定完税才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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