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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出台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湖南省制定通过了《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强调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地方税源相适应,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预征、免税、补税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加强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优惠资格。加强发票管理。建立健全部门单位与税务机关涉税信息互通共享制度,从源头上加强税源控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管措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加强涉税宣传咨询辅导,优化办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大对涉税违反行为的查处,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加公平、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该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延滞入库税收的,由委托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入库;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