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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提示

 1、日前,国务院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2)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3)将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的原则。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规定的化工产品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省级以上(含)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征收消费税。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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