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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成功查处“豫助木业”特大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

 

 

 

  近日,青海省成功查处互助县豫助木业有限公司特大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被告人邢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1年7月中旬,在全省农产品收购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互助县国税局对辖区互助豫助木业有限公司农产品收购发票开据情况进行检查,根据该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出售人身份证信息,实地核查部分农产品出售人向该企业出售原木业务交易情况时发现,这些农产品出售人证实从没有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过木材,对该企业以其名义收购过木材的事情并不知情,也没有收到过该企业与其进行木材生意的相关款项,收条清单显示的签名不是本人的签字。互助县国税局因此判定该企业收购业务虚假,涉嫌虚开发票犯罪,随即书面向互助县公安局报案。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邢某某被互助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邢某某在负责互助豫助木业有限公司原木收购时,让人找了一些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村委会空白自产自销证明,指使公司财务人员按其提供的收购清单上的数量、单价、金额,随意与一张农户的身份证搭配后,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经海东地区公安和国税机关对该案涉及的180多名农产品出售人及相关村委会的调查证实:被告人邢某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逃避应缴税款,不按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填写空白村委会自产自销的证明,将从他人处收购的非农产品原木虚假开具成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原木,虚开《青海省海东地区农、林、牧(中药材)收购统一发票》2222份,收购原木61157.446方,金额4044.69万元,并以13%的进项税额扣除率抵扣税款525.81万元。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且已全部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且虚开税款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该案的判决,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分子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净化了全省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和经济环境。


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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