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咨询
工资成本问题
问:我公司,近日发生了一笔经济业务,支付了为该业务发生帮忙的甲乙二人,费用各2000元,该二人不属于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取得了这二人在各自单位的工资数,然后按此进行了代扣代缴,现时支付的4000元费用,进入了公司的工资成本,请问处理是否正确?
答:由于双方没有雇佣关系的,这是一个兼职行为,上述支出,对于个人来讲是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所以应该按20%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工资核算的。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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