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二十五、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7.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以下资料: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7.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1、2、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2.纳税人享受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5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自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3.软件生产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纳税人可据实进行税务处理,有关的凭证应按规定保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4.纳税人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享受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6、7,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5.享受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5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自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备注:如今后税法、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以及被纳入国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行业,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1、商场举行抽奖促销活动,对累积消费满一定金额的顾客,可参加抽奖,奖品为旅游产品。请问,个人中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何税目计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商场进行代扣代缴。
2、企业与房东签订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中只规定了月租金,没有固定期限和总租金金额,应如何计缴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的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个人2011年12月30日购买了一辆新车,但在2012年3月才办理好上牌手续,请问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相关的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购买船舶的,以购置发票所载日期为准。不能提供上述资料,但可以提供其他表明车船购买日期证明资料的,以相关证明资料所载日期为准。
对于2011年度购置但当年度未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在2012年度登记上牌的车船,由于2011年度未登记上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税款计算从2012年度1月开始。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