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桶油”少缴税多涨价的双重标准
在中石油、中石化的三季报中,两巨头“应缴税费”一项均出现了大幅下降。相比2011年,“两桶油”每个月少缴税费超过30亿元,一年少缴的税费将超过300亿元。应缴税费主要的构成是石油特别收益金,也就是所谓“暴利税”。两巨头“暴利税”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在今年年初中石油、中石化均调整了标杆油价。因为迪拜原油价格要比杜里和辛塔原油价格低数美元,基准油变得更低,两大石油公司“暴利税”随之下降。(11月4日《经济观察报》)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俗称“暴利税”。
国内原油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国际原油价格上涨,“暴利税”理当同步上涨;可现实的规定却是,国际油价只要在75美元每桶以上,无论再疯涨多少,“两桶油”缴纳“暴利税”的最高比例都永远不变。换言之,国际油价涨,国内成品油价格也涨,但是“暴利税”不涨。
现在看来,“两桶油”对于直接减税的政策大礼包仍不满足,又在“接轨”哪种“国际油价”上动起了间接大幅减税的脑筋。“两桶油”选择“国际油价”的标准,简单说就是,哪里的油价便宜就选择哪里做基准油价。基准油价越低,适用税率就越低,“暴利税”自然就越少。
令人不明白的是,征收“暴利税”这样严肃的事情,比照怎样的“国际油价”确定怎样的适用税率,难道都是由“两桶油”自己说了算吗?这算不算一种税收政策特权?“两桶油”通过更改基准油价一年少缴税收超过300亿元,这算是合理避税呢,还是偷逃税款?
更重要的是,如果“两桶油”在缴纳“暴利税”上可以随意更改有利于自己少缴税的“国际油价”,那么成品油定价机制在决定油价该涨还是该降时,为何不能也按照有利于消费者少涨价多降价的方式,与“国际油价”进行挂钩呢?“两桶油”缴纳“暴利税”时的“国际油价”,与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时的“国际油价”,难道不应该是同一个概念吗?不同的时候选择“接轨”不同的“国际油价”,谁能说这不是一种双重标准呢?
来源:西部商报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