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知识五十问
一、什么是税收?税收的主要用途?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主要以价值形式,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制度体现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分配关系。国家通过征税所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国家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国防建设和行政经费等各项需要。税收的征收和使用都服从于人民的利益,劳动人民是社会主义税收的直接受益者。
二、什么是纳税人?
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类,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力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公司、企业、社团等。自然人是指具有公民和居民身份的人。
三、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5、申请退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陈述、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复议和诉讼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请求国家赔偿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控告、检举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0、请求回避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举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2、申请延期申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5、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6、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7、拒绝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8、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四、纳税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5、依法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保管帐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6、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7、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8、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9、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有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资料的义务。
10、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11、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12、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13、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结清税款。
14、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15、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6、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8、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税款的征收方式有哪几种?
税款的征收方式按照纳税额计算方式不同划分为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四种征收方式。其中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六、核定应税销售收入的方法有哪几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第十六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定额: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七、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第十六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按以下六个程序进行。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用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八、纳税人对核定的定额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第十六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九、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怎样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十二、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纳税人不缴纳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纳税人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什么是抗税?抗税应如何处理?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对于有抗税行为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什么是偷税?偷税应如何处理?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十八、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十九、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何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十一、怎样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十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怎样承担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二十四、怎样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五、什么是企业的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十六、企业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十七、企业免税收入包括哪些?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十八、准予扣除项目范围包括哪些?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九、不得扣除的项目范围包括那些?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十、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弥补作了怎样的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三十一、对于非居民企业如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与居民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一致。
三十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有哪些规定?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减税和免税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四)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五)投资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十三、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能否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三十四、如何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三十五、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是什么?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安排。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6、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7、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9、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三十六、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十七、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八、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并且其取得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以及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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