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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监制冠名发票可用到明年6月

       根据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开具原地税部门监制的各类发票,必须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票种核定等相关涉税事项后,重新领购国税部门监制的各类发票。

  为减少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成本,广东省对试点纳税人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也即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朱江涛表示,从已经试点的省份来看,广东省的过渡期是最长的,有8个月时间。

  一般纳税人有哪些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呢?曾志权介绍,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共有5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四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五是通用税收缴款书。

来源:信息时报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