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

财建[2012]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24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屋顶式空调机组(以下简称单元机)和冷水机组。

  (二)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国家标准GB 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2.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参照国家标准GB 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的能效测试方法和能效等级判定方法,产品能源效率须达到表1 中的要求;

  表1 能源效率等级指标

  能效等级(EER)(瓦/瓦)

  1级

  2级

  EER≥2.90

  2.90>EER≥2.70

  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参照国家标准GB 21455-2008《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的制冷量范围、能效测试方法和能效等级判定方法,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4.名义制冷量不大于100kW的冷水机组,依据国家标准GB 19577-2004《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5.通过能效标识备案(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6.通过节能产品认证(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7.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

  8.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或取得生产许可证;

  9.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调查中,该品牌单元机和冷水机组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年推广高效节能单元机数量不少于3万台(套),或额定制冷量大于14000瓦的高效节能单元机累计制冷量不少于3万千瓦;

  年推广高效节能冷水机组数量不少于1000台(套),或高效节能冷水机组累计制冷量不少于2万千瓦;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向消费者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冷水机组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能效水平

  冷水机组补贴标准

  能效等级1级

  60元/千瓦

  能效等级2级

  50元/千瓦

  高效节能单元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额定制冷量(瓦)

  定速空调

  转速可控型空调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7100

  300元/(台、套)

  200元/(台、套)

  350元/(台、套)

  280元/(台、套)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不接风管的风冷式

  250元/(台、套)

  /

  400元/(台、套)

  330元/(台、套)

  其他类型

  330元/(台、套)

  250元/(台、套)

  14000<额定制冷量≤20000

  40元/千瓦

  30元/千瓦

  /

  /

  额定制冷量>20000

  50元/千瓦

  40元/千瓦

  /

  /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四)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证书;

  (六)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七)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八)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   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   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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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财建[2012]818号 发文日期  2012-10-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快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根据《
》()、《》()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奖励资金支持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三)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四)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奖励标准。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上年度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组织淘汰。每年1月底,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十二五”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本年度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和具体淘汰途径等,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

  每年12月底前,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煤矿名单。

  四、资金申报。次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上年度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检查验收情况,提出已完成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煤矿个数、规模及具体名单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资金安排。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各地区上报申请奖励的煤矿个数和规模进行审核,财政部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六、资金使用。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优先支持关闭退出的煤矿。

  (二)优先支持淘汰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

  (三)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

  (四)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相关支出。

  七、资金管理。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上年度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件)进行追踪问效,并将有关情况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同时,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煤矿基本情况、影像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八、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九、请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上述要求于11月5日前上报2011年度已完成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煤矿个数、规模及具体名单等材料。

  附件: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