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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7000多家企业“营改增”试点工作下月开始

           本报讯 (记者黄庭辉)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范围。根据有关试点政策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在广东省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据悉,该项工作将于11月1日在全省启动,预计全省将有13.8万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减税规模达数十亿元。中山市国税局方面表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业务由国税机关统一办理,中山将按全省统一部署开展这项工作。据了解中山涉及的企业有7737家,相关企业名单已在市国税局网站上公布。

  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试点纳税人必须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手续。同时,须在10月28日前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网上办税开户、税种登记(鉴定)、发票种类核定等涉税事项。

  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从2012年12月税款征收期起,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黄庭辉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