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企业月营业额不足2万可免税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沈文)鼓励全民创业,个人自主创业最高可获批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放宽经营条件,省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公司注册资本可“零首付”;降低企业税负,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足20000元可免税……昨日上午,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在武汉东湖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为支持全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省政府出台了支持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五十三条”意见。
个体户纳税起征点上调到2万元
意见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各类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等,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个人创业最高可获10万元贷款
为加快做大全省民营经济总量,省政府提出:鼓励全民创业,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并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
此外,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微型企业孵化园,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企业创业成本。
民企上市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对于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以及我省企业在省内买“壳”上市或在外省买“壳”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省内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户企业200万元奖励。
同时,培养造就领军企业家。在民营企业中实施“123”企业家培育计划,从2012年起,每年选拔一批45周岁以下、思想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重点培育和跟踪服务,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民营企业家队伍。
禁止滥用公权
干涉企业经营
营造重商文化环境。开展“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对民营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等违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
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
鼓励民资进入
电信、银行业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电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以及进入银行业等领域。支持民资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对投资行业性、专业性、综合性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信息服务商申请省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适当降低实收资本门槛。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年度预算小微企业占比近两成
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当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18%。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小微企业参加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对组织参加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的民营企业和展会服务机构,其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技术、专利出资最高可占比七成
在创业出资方式,我省还将放宽创业主体的出资类型、中小企业出资期限等。允许以高新技术成果、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兴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实行分期出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确有合理理由不能按期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的,可延期一年缴足。
小微企业三年免征部分行政收费
意见称,允许个体工商户用原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申请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凭工商部门的转型证明,有关部门按变更办理产权过户、前置许可等有关手续。
建筑企业三年未欠薪免交保障金
省政府建立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资本金投入、股权投资、财政补贴、资金调度等方式,支持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重大产业发展。
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内新建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保障金。
注册资本50万元内可“零首付”
我省还将全面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制度。今后,在全省境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均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公司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符合法定比例和限额的首期出资。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姚德春 沈文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